徐正元职务侵占二审刑事案——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定与区分
来源: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一初字第83号/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198号/发布日期:2016-09-21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上诉人徐正元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副组长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法律规定,向管理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擅自低价处置云南证券债权后高价转让,将该公司应收债权转让款项人民币69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裁判要旨:
在企业的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依法指定产生,并应该本着勤勉、忠实的义务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最终清算后将破产财产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各方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职权与责任由法律规定;破产财产也是具有独立性质的财团,在尚未分配给债权人之前由管理人全面接管,清算后由管理人分配。若破产管理人成员在破产程序中,利用其管理人的便利条件实施了将破产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则侵害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组织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电话微信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