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贪污案再审刑事案——村干部侵吞计生奖励返还款定性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来源:一审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刑初字第152号/再审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刑再初字第001号/发布日期:2015-12-08
裁判理由:
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内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艳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刘艳丽违法所得42100元依法追缴。一审宣判后,经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提交内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内刑再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3)内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刘艳丽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任东风村妇联主任、现金出纳兼计划生育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2085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内乡县城关镇东风村完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任务后,镇政府决定将计生奖励返还款用于解决所辖村的经费不足问题,乡计生办将奖励返还款拨付东风村,该财产的属性即为村集体财产,拨付款先由政府领导签字下拨,被告人刘某某将拨付卡交村领导签字后,其作为村出纳前去领取。被告人利用的是村出纳的职务便利,未将返还款入账而据为己有,而不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故应认定为职务侵占,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和原判判决罪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因出现新的证据而发生变化,依法应予改判。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全部退赃,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
村干部没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是利用担任村基层组织职务的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的,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情况,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电话微信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