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云龙律师执业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被评(聘)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蒙古调解中心调解员、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赤峰市财政局、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科学技术局、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高铁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行政案件、招投标、政府采购。
电话:18947641166(微信同号);QQ:99326914
独著论文《论刑法教义学与实证研究》发表于《科学与技术》一书中。
赤峰市首例网络犯罪案件:内蒙高院副院长带队到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观摩,郑律师为第二被告人王YZ(黑客)辩护,辩护观点得到合议庭认可,判处王YZ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被告人及家属满意。
公安部督办案件:钟YY等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件,郑律师为第三被告钟YY的辩护人,本案经一、二审最终判决钟YY有期徒刑5年。
全国性合同诈骗案:郑律师担任内蒙古兴麟房产合同诈骗案林某的辩护人,三十三名被告人,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开庭两天合计二十五小时。郑律师当庭提出对林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被赤峰中院的刑事判决所采纳。
无罪案件:2017年担任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LZ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松山检察院检察官递交了李LZ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律师意见书,公诉机关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较重罪名寻衅滋事罪打掉,李某被判二个月拘役,本案已经是最佳结果。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贩卖毒品案件:郑律师担任贩卖毒品案第三被告人赵婉N的辩护人,赵某贩卖冰毒1000多克,一审赤峰中院判处赵某1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对案件结果认可。
担任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闫某某的辩护人,在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效果较好,庭审中辩护人举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令李某峰审判长和公诉人宝某“吃惊”,本案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无罪辩护审案:杨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万元,二审委托郑云龙律师做为辩护人,经艰难争取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充分听取上诉人和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守住了底线,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其他刑事案件:担任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李某的辩护人,庭审中申请松山法院承办法官董某某调取被告人李某自首的证据,休庭,调取了松山公安的说明材料,董某法官没有依据最高院关于受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或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应认定自首的的规定,自己认为此司法解释有争议(因为李某之前已经被羁押),故未认定自首(如果认定自首可能会判缓刑)最终判李某拘役二个月,可以回家过年了,判决结果家属很满意。
担任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赤峰中院一审,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孙某构成重大立功,赤峰中院虽然没有采信,但在量刑上给予考虑,
担任贩卖毒品案容留他人吸毒案刘某某的辩护人,侦查阶段辩护人向宁城县检察院提交《对刘某不予批捕申请书》,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决定书,刘某成功取保。
担任养老保险诈骗案彭某的辩护人,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