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公司人员具有双重身份,犯罪主体资格与犯罪形态认定
来源:一审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0621刑初129号/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6刑终61号/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孙连祥
裁判理由:
职务侵占事实
(1)2011年5月,高某安排胡某某将振普公司钱款751.2万元转账给张某某。2012年8月至9月,高某将振普公司钱款交纳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后高某以上述款项系尚某代振普公司支付为由,让振普公司与尚某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
(2)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高某安排胡某某将振普公司钱款964.292万元转账给尚某、靳某、尚某峰等人,用于对外借款、偿还债务。2011年12月8日,高某安排胡某某将振普公司钱款1700万元借贷给安居公司,并收取利息562.5万元。安居公司还款后,其中700万元被高某占为己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振普公司实际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公司财产5415.49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1)公司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如该身份对于认定职务犯罪不存在冲突,仍应以公司身份认定其职务侵占罪主体适格。骗取型职务侵占罪以骗得本单位财物为完整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后犯罪数额即已固定。行为人侵占得手后对犯罪所得加以利用,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影响侵占行为和犯罪既遂的认定,处置犯罪所得获取的收益不能累加计入犯罪数额。
(2)公安机关的初查程序是合法的任意侦查行为,依法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有证据能力和资格。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电话微信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