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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祥职务侵占案——村支书侵吞集体财产的性质认定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9 15:41:46

冯某祥职务侵占案——村支书侵吞集体财产的性质认定

来源: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刑初113号/编写人李丹

裁判理由:

被告人冯某祥于2009年8月至2010年期间,其担任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广宁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广宁村投资建设的长春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和长春市华大建筑钢构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转移至自己及家人的名下,实际控制,侵占广宁村集体财产。

2006年、2007年广宁村村民委员会分别出资注册成立长春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和长春市华大建筑钢构机械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市华大饲料有限公司的股份由兰家镇广宁村民委员会及部分村民代表持有,长春市华大建筑钢构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在三名村民名下。2009年因广宁村民委员会无力继续对华大饲料公司及华大钢构公司完成建设,且此时出台新的文件需对征地进行二次补偿,广宁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对华大钢构公司及华大饲料公司对外出售。经卷内广宁村多名村民证言及鉴定报告证实,冯某祥以欺骗手段取得广宁村民委员会持有的华大饲料公司股权后,将涉案两个企业出售给李某某(冯某祥儿媳),签订协议约定“李某某代替甲方广宁村民委员会偿还500余万元的债务,还应向甲方支付18246485.54元。” 现卷内审计报告载明:广宁村民委员会虽然收到以冯某祥的家族成员名义转款500万元,但此500万元系冯某祥将华大饲料公司抵押至建行贷款1500万元中的一部分。此后,华大饲料公司及华大钢构公司未进行变更登记,李某某或冯某祥及其家庭成员亦未向广宁村民委员会支付余款,故兰家镇广宁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之间的协议未成立,冯某祥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以承担债务方式入股,冯某祥(家庭成员)取得两家公司是通过买卖过程中债务抵消实现,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操作范畴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增资的方式将村集体投资建设的企业股权转移到自己及家人的名下,达到实际控制的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电话微信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