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高某盗窃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来源: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578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陈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企业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某盗窃数额巨大,均系共同犯罪。
关于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是行为人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管理职责,在实际控制、处置本单位财产时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结合本案,主体上,罗天伟等人系运输站的职工,非中天钢铁的职工,其行为侵犯的并非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罗天伟等人虽然经手面包铁等物品,但其运输范围限于中天钢铁厂区内,经手期间无法完成对财物的占有,与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实际控制、处置财产时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特征不符。罗天伟等人利用易于接触面包铁等物品的工作便利,趁人不备将其偷运出厂,非职务之便,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1)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最本质的区别是在行为方式上,前者为非法占有,后者为合法控制。
(2)公司保安窃取本公司财物,应结合其职责进行具体分析。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电话微信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