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职务侵占案——公司业务员以公司名义收取预付款并占为已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来源: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7刑初81号/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郑红伟、张珊珊
裁判理由:
连云港雪涛商贸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闫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乳制品批发、零售等。被告人丁兆军自2017年11月中旬开始在雪涛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负责销售订单的取得及回传等工作、按规定执行各项促销活动、管控终端产品新鲜度并按要求及时回收处理与报账等。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丁兆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取客户预付款及需调换的奶制品不入公司账的方式,将葛某甲、单某、于某乙、仲某等人预交雪涛公司的货款及需调换的奶制品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犯罪的手段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本单位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诈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犯罪对象是本公司货款,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应定为职务侵占罪。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电话微信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