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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承钰职务侵占案——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15:11:34

詹承钰职务侵占案——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来源:一审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243号/二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刑终字第58号

裁判理由: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沙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詹承钰犯盗窃罪。宣判后,詹承钰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根据二审查明詹承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钱款的事实,再结合其罪责及相关量刑情节综合评判,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改判詹承钰犯职务侵占罪

二审审理认为:虽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销售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詹承钰于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担任沙县中联加油站片区助理职务。但从其单位提供的2014年4月至同年5月的绩效工资计算表来看,单位系按值班经理岗位向詹承钰发放工资,且在工资表的值班经理署名处亦为詹承钰本人签名。再根据福建东南保安守押有限公司三明勤务分部提供的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詹承钰每月均有多次作为营业款的移交人,将加油站营业款交予押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詹承钰除了担任片区助理职务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履行加油站值班经理职责,且在履职过程中有实际负责管理、经手营业款的职权,该事实与加油站经理黄传智证实的因加油站疏于管理,未严格按照保险柜钥匙与密码实行“两岗分开”管理的规定,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值班经理可以拿到保险柜钥匙接触到营业款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詹承钰在履行加油站值班经理职责期间,利用其管理、经手加油站营业款的职务之便,将单位营业款非法占为己有,依法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中通过对“行为人取得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是否基于从事职位规定事务的原因”和“行为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基于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地位的原因”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分析,进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实质解读和司法判定。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电话微信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