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3刑初247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依法吸收的储户存款非法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被告人实施犯罪后潜逃多年,其利用侵占的款项购买房产变卖所产生的收益应视为违法所得孳息,应予以没收,被害人虽然经其他方式及时获得了救济,但是被告人给其任职单位造成了损失的事实存在。因被告人吕某某与王静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包含吕某某以他人身份获得的正常收益,故认为此借款不属于赃款。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中包含了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模式,因而职务侵占罪与普通盗窃罪之间就存在着构成要件上的竞合,上述罪名之间就具有了可比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无论在入罪数额还是量刑数额上均显著高于普通盗窃罪,因此上述罪名在定罪、量刑上就处于明显失衡的状态。为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持上述罪名之间的罪刑均衡,针对定罪方面的问题,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对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已经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数额 ,应按照职务侵占罪进行定罪处罚。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电话微信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