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刑事案例

当前位置 : 网站资讯 > 刑事案例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股份继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15:06:26

王某1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股份继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4-1-226-002/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刑终391号/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1利用担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将其他股东的股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股份属于股东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占他人股份的行为构成财产犯罪。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股权的行为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侵占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侵占其他股东的股权使自己的股份比例得以增加,进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然后就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如通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作出违背公司利益的决议,将公司利益向自己转移。故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属于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一部分,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行为。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