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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15:05:33

韩某职务侵占案——如何判断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2-1-226-00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刑初102号/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理由:

本案中,因长春某某公司的股东均为自然人,关于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涉及盗窃罪、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有观点认为,韩某是通过欺骗手段,使长春某某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将车辆提出仓库,应认定为诈骗罪。也有观点认为,韩某骗取的是提取车辆所需程序材料,而非涉案车辆本身,欺诈是其盗窃的手段,韩某系利用熟悉工作环境的工作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涉案车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采取窃取、骗取还是其他手段,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过程中是否利用了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涉及本案,主要取决于如下两个问题:一是韩某是否具有管理、经手涉案单位车辆的职务;二是韩某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据在案证据,全部涉案车辆的车钥匙及部分车辆出门证系韩某以办理代交车业务的名义从姚某处骗取,系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部分车辆出门证上姚某的名字系韩某伪造,系其利用熟悉工作环境、可以进入姚某办公场所的工作上的便利取得。如果韩某不负责单位代交车业务,其不可能以办理代交车业务的名义从姚某处骗取全部涉案车辆的车钥匙以及部分车辆出门证,不可能将车辆顺利提出公司,韩某负责办理代交车业务的职务上便利对其顺利侵占单位财产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故可以认定,韩某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过程中,整体上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可能触犯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只要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采取的是侵吞、窃取手段,还是骗取等手段,均不影响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断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等时的便利条件。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