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核准名称但未正式登记成立的“公司”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552号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预先核准名称但未正式登记成立的“公司”,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上述问题直接决定了被告人程某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审理期间,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公司”只是预先核准了名称,未获得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第二种意见认为,预先核准名称但未正式登记的“公司”虽不属于民法中的“公司、企业”,但可以归入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之列。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预先核准名称的“公司”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但可评价为“其他单位”具体理由:(1)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概念宜与民商事法律规定保持一致。(2)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财产、能够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组织。①必须是组织而非自然人。职务侵占罪保护的对象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等组织的财物,对个人财物的刑法保护任务由其他侵犯财产罪名负责。因此,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首先应当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而不应是自然人单独个体。②应当有独立的财产。公司、企业之所以能够成为独立的主体,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财产,既是公司、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按照同类解释规则,独立的财产是成立“其他单位”的必备要件。同时,独立的财产能够与职务侵占罪的保护法益相契合。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如果某一组织没有独立的财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裁判要旨:
预先核准名称但未正式登记成立的“公司”,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