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股份继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3集指导案例第1499号
裁判理由:
财物只要能够被人管理和控制,具有转移可能性,具有经济价值,就可以纳入财产犯罪的对象。
(1)股份属于股东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占他人股份的行为构成财产犯罪。
(2)股份或股权毕竟不能直接等同于财产。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以非法手段侵占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股权,此后未进一步实施侵害其他股东财产权益行为的,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
(3)股权转让遵循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①公司内部,股权的转让与行使仍以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内部的股权登记为依据。②行为人伪造股权转让协议骗取变更股权登记的,不能实际产生变更股权权属的效果,不会影响到股东的内部分红。只有当行为人进一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原有股东的股权(尤其是财产性权益)才会受到实际侵害,进而可能构成财产犯罪)。在股份遭到他人侵占的情形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主要体现在无法参与公司盈利分配,以及在公司解散时无法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价值上。
裁判要旨:
股份属于股东的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占他人股份的行为构成财产犯罪。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股权的行为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侵占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产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