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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及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3:23:15

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如何处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及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指导案例第114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1)采用威胁手段取得的被追诉人供述应予排除。

①威胁手段不应当视为审讯策略,在威胁达到严重程度时,属于典型的造成精神痛苦的非法方法。

②威胁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一般而言,仅有言语上的威胁,对被追诉人意志自由的抑制或者剥夺程度有限,被追诉人经过利益权衡后觉得供述比抵抗对自己更有利而交待犯罪事实,则其供述虚假可能性比刑讯逼供取得的要小。如果威胁的方法超出一定的度,如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进行威胁,则应当认定威胁达到严重程度,应当予以排除(如采用疲劳审讯手段、以抓捕其家属相威胁以及以取保候审进行利诱,这种引诱与威胁相配合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胁迫的作用,使被告人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

(2)具体案件中,应当结合先前非法取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诉讼程序的推进、取证主体的变更等情况综合衡量重复供述是否自愿、可靠,有没有充分的证据排除被告人的供述存在被威胁的合理怀疑,从而决定是否排除重复供述。

裁判要旨:

只要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采取窃取、骗取还是其他手段,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过程中是否利用了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实践中,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可能会实施多种行为,有时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有时利用其熟悉作案环境等工作上的便利,甚至有的行为与职务上的便利并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刑法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应根据行为人职务上的便利对其完成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罪名,如果职务上的便利对整个犯罪的完成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则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