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通职务侵占案——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指导案例第247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兆
裁判理由:
上诉人林通作为信用社的押钞员,同时兼有现金出人库的出纳职责,其窃得信用社70万元巨款,虽与信用社钥匙保管、出入金库等制度上的混乱与漏洞有关,但主要还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于2002年11月13日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通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上诉人林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继续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
裁判要旨:
当行为人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范围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职务为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