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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盗窃案——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3:12:56

赵某盗窃案——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来源: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246号

裁判理由:

对本案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职务侵占罪。理由是:从主体上讲,赵某是“腾龙大厦”总服务台收银员,符合职务侵占罪规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丰体资格;客观方面,赵某利用了其职务的便利,若没有职务便利他就不可能有配制钥匙的机会,也不可能随意进出“腾龙大厦”。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包括侵吞、盗窃、骗取,故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赵某虽是利用职务之便配制钥匙,但却在他人值班之时秘密窃取应由他人掌管的属本单位“腾龙大厦”所有的现金,其实施窃取行为时利用的并非本人的职务之便,而仅是利用了他的工作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即一般的工作之便。因此,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般地讲,有以下三个方面:(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3)侵犯的对象不同,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裁判要旨: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可以从主体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对象是否为本单位财物且系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三个方面予以区分。对于单位内部人员窃取本单位财物的案件是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看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之便,应当是指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某项财物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