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勇职务侵占案——职责类监守自盗行为的司法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5-1-226-002/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刑初1413号/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理由:
被告人严某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勇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特。鉴于被告人严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相对于普通侵占罪、盗窃罪而言,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殊的占有型财产犯罪,其特殊性在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上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由于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通常就是窃取,很容易会和盗窃罪发生混淆。因被告人能顺利盗卖财产是因为职务便利这一特殊原因,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来定罪处罚。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上条新闻:拆迁过程中村干部侵吞公共财物行为的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