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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占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1:44:21

王某职务侵占案——被侵占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1-226-00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刑再4号/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七处房产。在涉案七处房产中,五处无籍房在改制时虽可以认定为工程处财产,但其中三处无籍房修建于工程处成立之前,后被工程处一直使用修缮;两处无籍房系倪某与王某共同承包期间借用吉某公司土地修建,经请示改制领导委员会,五处无籍房因没有合法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同意不作为工程处固定资产予以申报评估。榆树街道与王某签订《集体企业资产个人举债租赁契约书》后,工程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榆树街道依据此租赁协议协助海某公司办理五处无籍房产权申报。认定王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两处有籍房由倪某与王某承包期间经营所得购买,未计入工程处账目,未列工程处名下,虽被工程处使用,但认定为工程处集体资产证据不足。原裁判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七处房产证据不足。关于涉案房产的权属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裁定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

裁判要旨:

  涉案财物的权属存在争议,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财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单位的,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