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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个人企业独立经营的经济收入具有支配权,不宜作为新设立合资公司的财产对待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1:40:37

施某某职务侵占案——股东对个人企业独立经营的经济收入具有支配权,不宜作为新设立合资公司的财产对待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5-1-226-004/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刑初803号/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施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虽然合资公司青岛某某公司已经注册成立,实质上仍然是施某某保健品厂“自弹自唱”,“谁投资,谁受益”,2004年1月4月的销售收入,不应作为青岛某某公司的财产看待,其对该时间段内的销售收入具有自主支配权。虽然从形式上看是施某某私自转移了青岛某某公司的财产,但是本质上没有侵犯该公司的利益,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裁判要旨: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区分要着重进行实质化审查,避免形式化入罪。以本案为例,股东对个人企业独立经营的经济收入具有支配权,不宜作为新设立合资公司的财产对待,故不存在职务侵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