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甲、雷某职务侵占案——员工加价销售公司产品侵吞差额利润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5-1-226-00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刑初1606号/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理由:
(1)被告人加价销售所得的差额应归公司所有职务侵占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和确定的收益,“本单位财物”不限于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被告人加价销售所得的差额应归公司所有,系单位财物。
(2)熊某甲与雷某共同勾结、相互配合,共同利用雷某担任配货专员的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秦某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二被告人属于共同利用职务便利。熊某甲、雷某的行为属非法占有。此罪所指的占有,既包括将合法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也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不论哪一种形式,只要本质上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即可构成本罪。在没有批准、授权的情况下,熊某甲、雷某对公司、客户两头隐瞒真相,将加价而得销售差额侵吞,当属后者,且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条件,虚构加盟商的名义从单位订购产品,享受加盟商的价格优惠,再私自加价销售给非加盟商,侵吞差额利润,因公司销售给包括员工、非加盟商的价格高于加盟商的价格,故从中牟取的利益属于单位财物,而非行为人劳动所得,职务行为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职务侵占罪。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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