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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司销售人员以欺诈方式越权收取客户货款非法占有行为的定性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1:29:42

顾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司销售人员以欺诈方式越权收取客户货款非法占有行为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5-1-226-00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刑初1539号/入库日期:2024.06.19

裁判理由:

第一,关于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以顾某某在担任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期间,擅自以不开发票优惠,骗取客户在收货后将货款支付至其个人账户为由,认定其骗取某科技公司货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无论被害单位系客户一方还是某科技公司,顾某某的行为均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客户一方,其在收取货物后支付货款,对支付货款的用途、数额均不存在错误认识,且已银货两讫,并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对于某科技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的陈述与证人王某、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某科技公司知晓并同意涉案业务,顾某某事前并未对某科技公司实施欺诈行为,其隐瞒已自行收取货款事实系发生在某科技公司已发货、客户一方已付款之后,此时某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已经发生。故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关于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以顾某某没有收取货款的职权为由,否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顾某某是否具有收取货款的职权系某科技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据此否定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货款的事实。顾某某的供述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涉案客户系顾某某个人发展而来,由其代表公司与客户一方洽谈交易。顾某某在代表某科技公司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将客户支付至其个人账户的货款侵吞,非其负责涉案销售业务不能实现,故显然利用了其作为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

裁判要旨:

  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超越职权范围,以欺诈方式从客户处收取货款并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