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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赵某职务侵占案——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单位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取走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1:27:55

关某某、赵某职务侵占案——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单位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取走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5-1-226-00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刑终343号/入库日期:2024.03.22

裁判理由:

(1)关于本案被害人是谁的问题。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北京某某公司借用关某某名下的银行卡用于公司经营,卡内存款为北京某某公司所有,本案被害人系北京某某公司。

(2)被告人关某某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从而将卡内钱款取出或消费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该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刑罚。

裁判要旨:

  持卡人与银行系存款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对持卡人与使用人是否为同一人没有实质审查义务。单位将钱款存入行为人名下的银行卡,实际赋予了行为人为单位利益管理该银行卡、保管卡内钱款的职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保管银行卡内钱款的便利,通过挂失、补卡等行为将单位钱款取出自用,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