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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1:26:04

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4-1-226-00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刑初90号、(2022)沪0101刑初381号/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私募基金工作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以私募基金实际受损失数额计算。为投资人进行股票、债券投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管理人员除约定的管理费用外,不应从中获取任何其他利益,对于使用欺骗、隐瞒等方式与私募基金开展不正当交易,将本应归属于私募基金的利益输送至个人的,其实质是截留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1)对于私募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的案件,应当区分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正常投资与为个人利益实施的不正当交易,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本属于私募基金的利润归个人所有,系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的资金,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办理相关案件,应当全面收集和审查投资人合同授权、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行为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市场上同类交易正常交易流程、行为人向单位上报的交易数据、涉案资金最终流向等证据,以查明行为人究竟是开展符合合同约定的正常投资交易还是通过开展不正当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