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栋、朱某华职务侵占案——保险代理人作为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5-1-226-00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刑初735号/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保险代理人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职务便利。
(1)保险代理人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险代理人的用工成本相对较低,不需要为保险代理人支付基本工资及缴纳社保,保险代理人通过实际展业的业务量赚取佣金能够形成激励机制,为保险公司创造收益。因此,仅因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不足以区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界限,保险代理人具有职务侵占的主体身份条件。
(2)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同案犯徐某阳、张某、顾某清等人虚构新人保险代理人,实际由他人展业,挂单在新人名下的方式,骗取某某人寿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这恰恰是利用自己作为业务主任、业务总监等职务便利,向保险公司隐瞒真实的情况,虚构自己邀请并负责管理的下级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情况。
裁判要旨: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与管理,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在实质上符合事实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履行着单位职责,承担着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相同的工作任务,具有保险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职务便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icon、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