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世豪职务侵占案——单位员工利用收费系统漏洞,截留本单位受托收的合作方现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37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1)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职工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要视单位性质、行为人的身份、犯罪手段、涉案财物属性等因素综合判定。
(2)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一方面,截留费用是依据工作职责收取的款项,不存在委托保管关系,也不属于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不构成侵占罪;另一方面,截留费用尚不处于业务合作方占有之下,亦不构成盗窃罪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