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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3:17:42

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5集指导案例第516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庭张亚静、沈莉波

裁判理由:

(1)被告人刘宏与艾米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于2007年7月到期,而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合同到期之后,该项事实是否影响认定刘宏系艾米公司的工作人员,即刘宏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虽然刘宏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用工合同到期日之后,但当时刘宏仍在实际行使管理职责,对车间仓库财物具有管理职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

(2)被告人刘宏对所侵占的财物无独立管理权,其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虽然被告人刘宏对所侵占财物无独立管理权,但其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裁判要旨:

行为人的职务侵占行为发生在用工合同到期日之后,但当时行为人仍在实际行使管理职责,对车间仓库财物具有管理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行为人对所侵占财物即使无独立管理权,但其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