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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秀强职务侵占案——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3:17:03

虞秀强职务侵占案——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已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1集指导案例第484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日洪

裁判理由:

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本案在二审中,对于一审判决将被告人虞秀强从本单位领取50000元款项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该50000元系虞秀强借故从本单位财务处领出,当时即出具收条留档,并非秘密侵吞,故认定虞秀强将50000元货款占为己有证据不足,因此予以纠正,对此没有争议;而对于被告人虞秀强侵吞444310元货款的行为是定合同诈骗罪还是定职务侵占罪,则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虞秀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履行经济合同手段,骗取合同相对人锦纶厂的35吨货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定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虞秀强以金维公司名义向锦纶厂购买38吨己内酰胺的行为属有权代理,在合同有效成立且相对人(锦纶厂)已依约转移38吨货物予金维公司之后,虞秀强采用收货不入帐的隐蔽手段,擅自处置其中35吨货物,并将所得44万余元货款占为已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被告人虞秀强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擅自超需购入原材料并变卖从而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