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92号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潘勇将2.46万元还贷剩余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潘勇将2.46万元还贷剩余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因黄河公司拖欠潘勇工资等与侵占款数额相当,未侵犯黄河公司财产权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潘勇以违法侵占物作抵押,向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潘勇在贷款行为中提供了抵押担保,虽隐瞒抵押物非法性质,但银行不会因此遭受实际损失,不应追究贷款诈骗罪。
裁判要旨:
被害单位拖欠行为人工资及出差费在先,对行为人负有债务,行为人将被害单位数额相当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被害单位并未因行为人的侵占行为而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且从主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在取得被害单位财产后,不再向被害单位主张自己的债权,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以侵害他人物权的形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