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时事动态

当前位置 : 网站资讯 > 时事动态

网络直播带货型虚假广告罪的认定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10 21:54:52
网络直播带货型虚假广告罪的认定(2025.7.11)

参考案例:唐某杰等虚假广告案

2025-03-1-165-001 / 刑事 / 虚假广告罪 / 昭觉县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3)川3431刑初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7.11

裁判要旨

1.在网络直播带货中,通过虚构产地、摆拍视频、买粉控评等方式,假借助农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论处。

2.对于利用虚假广告售卖商品的行为判断是构成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应当结合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对消费者使用价值的大小、质量高低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获利目的还是非法占有目的,妥当确定罪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如认为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电话微信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