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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9 15:47:51

刘某某盗窃罪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刑初49号

裁判理由: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该职务上的便利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因巡查废弃油井的废弃物资而产生犯罪念头,其对废旧物资虽有巡查权、上报权,但对废旧物资并无保管、管理、处置的权力,其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并无关联,所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利用自身职权上的便利。且综治岗岗位职责、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油管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废旧物资管理实施细则、证人张晓明、张秉伟、陈彦云、金明涛、章法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涉案物资并无处置权,其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要旨:

在单位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犯罪中,往往会出现难以区分构成的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人民法院需要仔细区别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以及要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进行区分。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电话微信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