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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谈死刑判决: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16-4-13 18:12:25
舆论是否会影响死刑判决?

  12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杨庆堂在《华政 行仕法律论坛》上说,作为刑事法官,把握死刑案件的杀与不杀有“九看”。

  杨庆堂认为,法官要重视民意,但不能以民意为中心,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废除死刑的呼声,也会影响杀与不杀的判断。可杀与可不杀的案子,坚决不杀。”

  杨庆堂表示,中国老百姓几千年的杀人偿命观念还在,只能逐渐在立法上减少、在司法上慎用死刑。如刑法修正案九,就废除了9个死刑罪名。

  “虽然现在有死刑,但也要严格限制和适用死刑,经过大家的努力,也许可以不用再纠结杀与不杀。”

  以下是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根据杨庆堂演讲录音所做的整理。

  一、犯罪主体

  把握死刑案件杀与不杀,首先要看犯罪主体。法律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甚至到了20岁也要审查,因为有些贫穷落后地区的被告人虚报年龄,身份证和户口簿显示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哪怕他杀了多人,手段特别残忍,都不能杀。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贯彻少杀慎杀的策略,70岁至75岁的老人一般也不杀。

  吸毒后产生幻觉杀人,经过鉴定一般不适用死刑。然而,吸毒后曾经表现出暴力行为,被处理过,再吸毒杀人,则可判死刑。

  前不久宝山法院曾经有一例:一人吸毒后暴力虐待妻子,被强制戒毒,却从强制戒毒所翻墙出来,再次吸毒,拿刀捅死3人,捅伤2人。鉴定发现是精神病,一般情况下,精神病人是不判死刑,但这个被告人最后被判了死刑,因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还第二次吸毒再次危害社会。

  此外,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如家庭贩毒,一般只杀一个。在一起10多公斤的毒品犯罪中,老子是上家,儿子是下家。一般情况下,10多公斤的毒品量,两人都要杀,但考虑在同一家庭,只杀了一个。兄弟也是同理。

  二、犯罪对象

  死刑案件中,判断杀与不杀,要看被告人的犯罪对象。

  犯罪分子如果杀的是老弱病残孕及未成年人,或者杀的是警察,这种一般是死刑。

  三、犯罪方式

  犯罪行为方面也是审查的要点之一。如手段特别残忍,采用折磨的方式,将被害人杀害,还有杀人焚尸、杀人分尸等,一般都会处以死刑。

  另外,用投毒、爆炸等危害公众安全的方式杀人的,一般也是死刑。

  四、犯罪主观方面

  在审查杀与不杀的过程中,除了看犯罪手段以外,还要看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指的是故意杀人,还是无因杀人。抢劫过程中杀人是无因的。但故意杀人一般都是有因的,比如报复社会杀人,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杀人,这种情况一般要杀。

  从犯罪主观角度来说,可以不杀的情况包括,因婚姻、家庭、恋情、邻里产生纠葛杀人,农村争村争水械斗造成死亡。如果动机不是非常卑劣,一般不杀。

  五、是否有过错

  审理过程中,要看被告人有无过错,如果被告人自己有过错杀人,一般情况下要杀。

  被害人有过错,这种情况一般不杀。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害人长期虐待被告人,如去年四川一个农村妇女把丈夫杀了,村民联名写信求情,这种情况下不杀。

  在互殴过程中,被害人先动手危害被告人的,自卫性质的防卫行为,这种一般不杀。

  六、是否有法定情节

  法官还会考虑到被告人是否累犯,主犯等,特别是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及再犯,是要考虑的。

  在案件中,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一般也是要考虑的。但有部分案件,虽然自首、坦白,如果情节恶劣,也可杀。自首不一定从轻,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应当从轻”。

  七、被害人谅解与否

  被害人谅解这个层面涉及赔偿,比较容易引起社会争议,如“拿钱买刑”等,法官会选择性调解。

  在民间劳资纠纷、婚怨等矛盾不是很激烈的案件中,尽量调解。对于抢劫杀人、无因杀人等案件一般不予调解,因为即便调解也不一定成功。

  八、刑事政策

  在涉外案件中,法官会考虑到两国法律、两国关系等因素。

  而在国内案件中,则看地区治安。比如毒品犯罪中,各地差异较大,因为需要考虑地区一般标准、数量等因素。

  九、证据是否有瑕疵

  之所以把证据放在最后,是因为在证据的采纳过程中,证据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仍然是以公安为主导,而不在审判庭。

  法官能做的是什么?在杀与不杀的判断中,如果证据有瑕疵,坚决不杀,避免冤假错案。

郑云龙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郑云龙律师有幸加入中国著名毒品辩护律师--曹春风律师创办的【草原狼刑辩公益学院】学习毒品辩护技术,并被授予草原狼刑辩百人人才计划“优秀学员”的荣誉称号,是草原狼公益戒毒禁毒志愿者联盟成员。经曹春风律师授权在赤峰市成立草原狼刑辩网络公益学院毒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郑云龙律师电话:18947641166(微信同号)QQ99326914;公众号:CF1894764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