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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5-8-8 1:48:12

王某某职务侵占案——一 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5-1-226-00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刑终46号/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王某某供述等证实,2006年4月以前,某置业公司虽名义上有两名股东,但另一名股东王某甲未实际出资仅系挂名,实际股东只有王某某一人。2006年4月,王某某和王某甲虽与孙某某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但直到2008年11月30日孙某某才实缴出资,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也就是说,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某置业公司实为王某某一人公司,由其一人经营,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王某某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私自截留王某丙、李某某的购楼款160.94697万元,主观上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并未侵犯股东孙某某的权益,故不应计算在职务侵占的数额内,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裁判要旨:

  在实际股东仅有法定代表人一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主观上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并未侵犯其他挂名股东的权益,故形成财产混同的相应数额不应计算在职务侵占的数额内,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郑云龙律师,北京市盈科(赤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松山区政协委员;被评(聘)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赤峰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行政复议专家、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级律师(中级)。担任赤峰市人民政府、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能源局、赤峰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