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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认定的司法观点集成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2-4-16 21:02:19

“入户抢劫”认定的司法观点集成

一、“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
认定“入户抢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是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88号、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
二、进入学生宿舍和旅馆抢劫不应认定构成“入户抢劫”
即便个体家庭旅馆在空间物理结构上与原来作为家庭住所时并无两样,因其先前作为住所所具有的封闭性特征随着性质功能的改变已经不复存在,不能再视之为“户”。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因抢劫行为非发生在他人户内,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9号。 
三、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由于子女和父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计入父母的房间是否得到父母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故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1号。
四、进入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无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不构成 “入户抢劫”
根据《刑法》第2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为,遂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5年底4期。
五、非法进入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应认定为 “入户抢劫”
共同租住的房屋只要是供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就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66号。
六、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由于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对于卖淫对象而言不属于户,因此不属于入户抢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44号。
七、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刘长庚携带工具从户外开始对吴某实施抢劫,并追赶吴某到户内,在户内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符合在户内实施暴力行为的要件,应当认定为“户内实施暴力抢劫行为”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46号。 
八、行为人入户盗窃、抢夺、诈骗,只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9号。
九、在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构成“入户抢劫
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80号。

郑云龙律师执业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是赤峰诚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首席合作律师。郑云龙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蒙古调解中心调解员、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现担任赤峰市财政局、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科学技术局、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高铁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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