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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22-4-15 11:26:15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6〕13号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此复。
      郑云龙律师执业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是赤峰诚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首席合作律师。郑云龙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蒙古调解中心调解员、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赤峰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市松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专家。现担任赤峰市财政局、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科学技术局、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高铁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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