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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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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勇、朱小勇贩卖、运输毒品,石远德运输毒品案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16-4-1 19:33:37
《刑事审判参考》公布指导案例[第1053号],总第101辑。傅勇、朱小勇贩卖、运输毒品,石远德运输毒品案——对接应毒品的行为,如何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毒品运输方和接应方的犯罪事实并准确定性 撰稿: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 俞 振 沈 励 审编:最高法院刑三庭罗国良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朱小勇、傅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石远德犯运输毒品罪,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傅勇、朱小勇、石远德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宣告无罪。其中,傅勇辩称,其不明知朱小勇携带毒品来杭州,其从未实施贩毒行为,司法机关所查扣的毒品系其用于自吸。朱小勇辩称,案发期间其不在杭州,不认识傅勇等人,没有实施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行为,且司法机关在其租住处查扣的毒品并非其所有。石远德辩称,其不明知运输的物品是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