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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宁城县:破获一起传销案,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18-3-31 16:47:41
近日,宁城县公安局破获一起以销售“赫柏绿源牌净水器”为名的非法传销案。
  2018年1月,宁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王某、白某等人组织的赫柏绿源净水器销售项目涉嫌传销。
  接报案后,经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初查发现此案涉及参与人较多,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和白某自2016年起在宁城县境内经营赫柏绿源净水器项目,并按照加入、推荐关系组成上下层级关系,通过多种奖金形式,激励会员以“拉人头”方式层层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取高额返利,此行为涉嫌传销犯罪。
  2018年3月21日,办案民警通过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和白某隐匿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民警立即奔赴秦皇岛市,最终将王某、白某在其所住的酒店抓获,并押解回宁城。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白某对组织非法传销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宁城县公安局已将王某和白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传销组织具备的特点
  1、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的资格。并且这种加入还伴随着交纳费用或认购价格虚高的产品乃至三无产品。
  2、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
  3、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超过3级计酬方式即可以定性为传销。

法律提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示:传销组织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凡是深陷传销组织的人员大都为此倾家荡产,非法获利的只有金字塔顶部的组织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明辨是非,切勿轻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自觉抵制、远离这种诱惑。

郑云龙律师执业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是赤峰诚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首席合作律师。赤峰刑事(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草原狼刑辩网络公益学院(赤峰)毒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草原狼公益戒毒禁毒志愿者联盟成员;赤峰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

郑律师专业领域:刑事案件(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行政案件、招投标、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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