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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 来源 :本站 * 作者 : admin* 发表时间 :2017-11-21 14:43:23
编者按:毒品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加剧诱发诈骗、暴力犯罪、卖淫、艾滋病传播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只要粘上毒品,即毁灭自已,同时还祸及家庭,危害社会;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人格丧失,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收入,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倾家荡产,六亲不认,使家庭陷入经济危机,甚至家破人亡的困境。本文收集县人民法院近二年来的十大典型案例,冀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法律威严。
案例一 同居男女共同贩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志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人苏尔某,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两被告人均系浙江省苍南县人。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在苍南县龙港镇内先后共同居住在龙港镇西城路226号202房间、龙港镇人民路69号502房间。期间,两被告人多次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查勇某等人,其毒品交易通常由购毒者先将毒资汇入两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到指定的地点拿取毒品,或者当面现金交易。2015年3月12日和3月3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上述两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块状晶体、粉末、药丸和固体共计55.77克,海洛因成分粉末0.51克及大量与毒品相关工具。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缴获的毒品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
被告人陈志某、苏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两被告人共同租住房间,共同生活,共同使用储存毒资的银行卡,且在房间内查获了电子秤、塑料袋、量杯等大量涉毒工具,两被告人已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两被告人存放在居住处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其贩卖毒品数量达到了50克以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案例二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省苍南县人。
2014年04月22日,沈德某通过电话向林发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林发某由此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就林发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一事告诉陈乃某(另案处理),并撮合林发某与陈乃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当晚19时许,陈乃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介绍后,在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将一小包重0.47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沈德某。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这是一件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居间贩毒案件。居间介绍人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介绍卖毒者,或者为卖毒者介绍购毒人,不论居间介绍人是否从中获利,只要居间介绍人明知是出卖毒品,或者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仍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就应当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居间介绍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本案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有坦白情节,又无前科,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贩卖毒品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案被告人虽不满十六周岁,仍要负刑事责任。
案例三 利用快递运输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中某,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省苍南县人。
2014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林中某受宋某某(另案处理)之托,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与上厂街路口附近一空调外机旁帮忙取回1.6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顺丰快递公司将该冰毒邮寄给宋某某。2014年4月11日,该快递被收件员张某发现,并上交至龙港公安分局。
裁判结果被告人林中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冰毒1.63克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利用快递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快递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它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创造社会就业,提供了快速、高效的功能。但快递业的迅速发生,导致该行业参差不齐,许多快递公司对当事人送交的邮递包裹普遍存在不落实视验,致使嫌疑人可以轻松邮寄毒品而几乎不会受到检查。这也给犯罪分子瞄准了机会,近年来,我们受理通过邮政快递递送毒品的案件逐步增多。所幸本案快递哥较为敬业,及时予以检验并举报,使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该快递小哥的做法值得称赞和推广。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收寄验视制度,并规定寄件方信息核实,便于追责。
案例四 吸食毒品过量致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礼某,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浙江省苍南县人。
2014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礼某在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230号702室租房内向许某某提供海洛因,并容留许某某在其租房内注射海洛因。许某某注射海洛因后即昏迷,后送至龙港镇龙城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过量注射海洛因而导致。2014年9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陈礼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礼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吸食毒品过量导致死亡的案件,毒品有害健康,吸食大量毒品,很可能直接导致精神混乱、惊阙、昏迷、休克、猝死等,且一旦吸食了毒品,很难戒断,危害极大,这是人人皆知事实,但总还有一部分人趋之若鹜。近年来,特别是一些家喻户晓的明星、公众人物吸毒,为公众带来负面影响,给青少年树立了不良的形象。青少年辨别能力差,盲目跟风,盲目崇拜偶像,不能正确意识到毒品的巨大危害;这些人为了寻求刺激,寻求那至上的快感,却最终走上生命的尽头。本案容留者不仅赔尽钱财,还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教训不言而喻。对毒品抱有幻想的朋友,请不要轻易尝试毒品,远离毒品,珍惜生命,为了自已健康和美好的未来。
案例五 吸毒引发其他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风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江西省余干县人。
2015年9月9日17时30份许,被告人李风某乘坐石狮开往泰州的车牌为闽CY9721的大巴车,在车上其因吸毒产生他人侵犯其妻子的幻觉,随后用车上的灭火器随意殴打被害人丁某某、李某,致该二人受伤。经鉴定,丁某某、李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因吸食毒品后引起的次生犯罪,吸毒会助长和刺激其他违法犯罪的发生。如吸毒缺钱导致侵财案件多发;吸毒破坏人的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各种幻觉,致人犯罪,本案就属该种情况。不论何种情况,只要触犯法律,均要受到惩处。本案被告人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而仍自愿服食毒品,并因此实施犯罪行为,这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因吸毒神志异常实施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精神病人神志异常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同,吸食毒品本身是违法行为,吸毒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不属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吸毒者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不影响量刑,应对其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系累犯,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如作出上述判处。
案例六 运输毒品身陷囹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林某,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福建省福鼎市人。
2014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林某在明知“阿露”(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给“阿斌”(另案处理)的情况下,为牟利仍答应“阿露”帮其将毒品从福建省霞浦县送至平阳县萧江镇给“阿斌”。当晚19时许,被告人陈林某驾驶浙C6JX23轿车驶往平阳县萧江镇运送毒品,途经苍南县桥墩镇省际卡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共八包。经鉴定,其中七包检材重6.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外一包检材重0.1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林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暂押于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6.76克、海洛因0.11克及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及棕黑色挎包一只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能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本案中,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被告人陈林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根据2008年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对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的规定,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为运输毒品罪。故本案认定被告人陈林某为运输毒品罪。
案例七 贩卖假毒品受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牟某,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四川省珙县人。
2014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牟某从他人处购得约10克冰毒,并把毒品从平阳县昆阳镇带到苍南县龙港镇,以人民币1000元左右的价格贩卖给陈志某,后陈志某发现该冰毒系假毒品。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金14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贩卖假毒品案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本案被告人牟某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和贩卖毒品时均不知晓该冰毒是假的,故对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但该毒品系假毒品,属对象不能犯,系犯罪未遂,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处。
案例八 吸毒贩毒不分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益某,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省苍南县人。
(1)2014年8月份,被告人黄益某四次分别以100元、200元的价格苍南县灵溪镇府后巷林某处购得冰毒,再指使刘日某、温某等人以原价格贩卖给吴在某。
(2)2014年初以来,被告人黄益某多次容留刘日某、温某等人在其位于灵溪镇菜市街某号的家中,以冰壶烫吸的形式吸食毒品冰毒。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容留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涉及贩卖毒品罪和容留吸毒罪两个罪名,贩卖毒品和吸食毒品是孪生兄弟,大部分贩毒者均有吸毒劣迹,他们从吸食毒品开始,继而走上以贩养吸的贩毒道路。他们在自已吸食的同时,如有人需要就贩卖,并让所谓的小弟送毒,而大哥以赠送、容留吸毒作为报酬,拉拢小弟为其服务。他们采取这种零包贩卖的形式进行毒品贩卖,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最终得到的是法院对其从重处罚。本案的大哥即被告人不仅把自已送到牢狱,还把两名小弟送到牢狱。另本案与一般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被告人黄益某将毒品贩卖给吴在某虽未从中获利,但其明知林某实施毒品犯罪而向其购买并贩卖给他人,间接起着居中介绍,帮助推销的作用,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故被告人黄益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九 艾滋病患者贩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香某,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省乐清市人。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份,被告人林香某在龙港镇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孙文某、薛少某、张光某等人,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1.98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五只及查获的甲基苯丙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艾滋病患者贩卖毒品的案件。被告人从2007年被发现吸毒,并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也因为吸毒传染上艾滋病,在实施犯罪后因患艾滋病未予羁押,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再次被判刑,如此恶性循环。我们在办理的涉毒案件中,患有艾滋病、心脏病、尿毒症等疾病的被告人越来越多,而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因关押条件有限,对这些被告人目前看守所无法交押,造成了被告人无所顾忌,大肆贩卖毒品,还有很多女性贩毒者,利用怀孕来规避监禁刑,这部分罪犯在社会流荡,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不要以为这些罪犯不用关押得了“便宜”,其实他们的心身健康均已受到极大的破坏,根据目前的医疗水平,他们的身体已不能康复,试问谁愿意以生命和健康为代价去换取所谓的“自由”。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所谓“爱美”女士,听信吸毒能减肥等传言而以身试毒,深陷其中难以自拔,得不偿失,请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十 随身携带毒品受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天某,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福建省闽清县人。
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黄天某在江苏省无锡市区一宾馆内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从“黄航娟”(另案处理)处购得两小包甲基苯丙胺成分(俗称冰毒),欲带回福建省闽清县老家吸食,当晚10时许,被告人黄天某雇其老乡黄敬某驾驶轿车(车牌号闽AFB057)一同回福建,途经沈海高速公路浙闽收费站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在检查中,被告人黄天某当场逃离现场。后民警对闽AFB057轿车进行检查,发现放置于该轿车后座的被告人黄天某所有的一个黑色笔记本电脑包内有两小包甲基苯丙胺(重10.24克)。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天某主动到苍南县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天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10.24克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程度,即鸦片20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是位吸毒者,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劳教,也曾因非法持有罪被判处刑罚。此次查获毒品其供述为个人吸食,且无证据证明其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而查获毒品数量刚好达到10克以上的最低标准,故以非法持有罪定罪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吸毒品者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违反国家法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任何公民只要对毒品实际占有、携带、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标准,都会构成犯罪。故毒品是万恶源头,除不能吸,不能卖外,还得注意不能持有。即使帮助他人拿取、携带或者藏隐都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郑云龙律师执业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是赤峰诚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首席合作律师。草原狼公益戒毒禁毒志愿者联盟成员;草原狼刑辩网络公益学院(赤峰)毒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赤峰政府采购专家库法律专家;赤峰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郑律师专业领域:刑事案件(毒品犯罪)、行政案件、招投标、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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